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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旗舰厅ag守护民生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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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旗舰厅ag守护民生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08-07 17:01:34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国家总局、省局工作要求,以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为目的,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8月13日,该局就其中涉及民生领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案例如下:

  案例一:马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马边某物资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9日,马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称:“马边某物资经营部在经营冒牌天水牌YT28钻机”。2021年4月12日,该局联合马边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马边苏坝镇胜利村公路旁的马边某物资经营部门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外包装标称为“天风燎原气腿式凿岩机(YT28)”的产品6套(含气腿)。执法人员与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告知是该公司依法持有的注册商标,现场查获的产品外部特征与原厂产品不符,涉嫌侵权。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14日到该批凿岩机扣押保管场所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和鉴定报告(7页),鉴定结论为涉案6套凿岩机构成商标侵权。经查,涉案标称天风燎原气腿式凿岩机(YT28)系该经营部于2021年3月31日在成都某处购进,货值金额13200.00元,截至案发之日未售出。

  处理结果:经营部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马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侵权商品6套凿岩机(含气腿);2、罚款人民币13200.00元。

  案例二:马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马边某夜宵店违法购买、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15日,马边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联合自治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马边县某夜宵店内进行检查。在店内厨房冰柜内发现13袋疑似野生鱼的冷冻物品,据经营者称该物品为宰杀好的冷冻野生“麻鱼儿”,用于制作“麻鱼汤”对外销售,其店内菜单上也印有“麻鱼汤98元/份”字样。经查,当事人从2014年开业以来一直收购马边河野生小杂鱼儿(俗称“麻鱼儿”)制作“麻鱼汤”对外销售,涉案“麻鱼”系当事人于2021年1月10日到马边张坝农贸市场购买食材时在一不知名的村民(另案调查)处购进,据卖家称该“麻鱼”是2021年1月9日在马边河捕获,现场由卖家宰杀后按100.00元/千克的价格付款,共购进6.5千克,货款650.00元。购回后按照250克/袋的标准用塑料袋分装好放入店内厨房冰柜冷冻,从2021年2月17日起用该材料按需制作“麻鱼汤”对外销售,每份“麻鱼汤”含“麻鱼”250克。经乐山市水产站鉴定,当事人所售“麻鱼”学名贝氏高原鳅,主要分布在四川盆地和盆周山区各江段中,属野生河鱼。经调查,从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起至查获之日,当事人按此种方式共销售“麻鱼汤”6份,售价98.00元/份,销售金额588.00元。

  处理结果:在市场监管部门曾到当事人店内上门宣传过长江禁渔政策、也多次在马边市场监督食品经营微信群强调经营者不能购买、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的情况下,马边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仍然购买禁捕期内非法捕捞渔获物进行加工销售的行为属明知故犯、故意为之,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马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作出1、没收冷冻“麻鱼”13袋3.25Kg;2、没收违法所得588.00元;3、罚款31654.00元,罚没款合计执行32242元的行政处罚。该案是《长江保护法》自今年3月1日生效以来,乐山市市场监管部门适用该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案,也是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截至目前适用《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最大的案件。

  案情介绍:2021年2月24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峨眉山市符溪镇的乐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某款调味品外包装袋标注的专利证号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味品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2020年6月12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后当事人仍然继续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配方专利申请号,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处理结果: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1、没收违法所得50733元;2、罚款人民币50733元;罚没款执行合计10146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乐山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周某某、宋某某批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食品系列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4日,乐山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乐山市市中区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在该店发现进口肥牛20.97kg,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肥牛检疫票据、报关单、消毒证明、新冠核酸检测报告。经货源追溯调查,进一步查获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人周某某、宋某某二人分别从微信联系人处进货,购进无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无报关单、无新冠核算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的巴西进口黄喉、美国进口牛肉、印度进口牛舌和毛肚等冷链食品,销往乐山市市市中区及周边的峨眉山市、沙湾区、五通桥区、夹江县等地的多家餐饮店,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在周、宋二人处共查扣涉嫌非法冷链肉类2543.67kg。

  乐山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将案情上报后,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及时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市中区、峨眉山市、沙湾区、五通桥区、夹江县、井研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精干执法人员成立了“1.04”专案组,在乐山市周边6个区县对周、宋2人的供货下家同步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在6个区县22户餐饮经营户查获从周某某、宋某某处购进的无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无报关单、无新冠核算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的进口肥牛212.27kg。

  处理结果:目前,周某某、宋某某2人涉嫌犯罪已被市场监管部门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其下家22户餐饮户均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目前,该批案件已结案12件,罚款23万元。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2日,峨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峨边某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在其冻货摊冷柜中有三盒深海鳕鱼已经超过保质期。就在案件调查中,该局再次接到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移交案件,峨边消费者陈女士于2021年1月20日在该超市购买了一袋面条,回家食用后发现已经超过有效期20天。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消费者,提取了消费者的购买票据及超过有效期的面条。经调查,该超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峨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1、没收“鲜美来”深海鳕鱼三盒;2、没收违法所得:157.9元;3、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157.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犍为县某装饰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情介绍: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4日下午对位于犍为县玉津镇的某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的办公电脑里存放有多个小区的物业缴费名单、变压器低压居民生活户表安装信息表以及业主信息(含业主楼栋、单元、门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未能说明该批业主信息资料的合法来源。经查,当事人为了推销自己的装修等业务,临时聘用了1个业务员收集犍为县最近一两年交房的楼盘房屋业主信息共计846(户)条。房屋业主信息包括业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房屋楼层号、安装电能表型号及规格、房屋面积、物管费的金额等内容。并逐一拨打业主的电话,询问业主是否有装修需求,并介绍自己公司的业务。业主如果有需求,就邀请业主到当事人的经营门市来详细了解相关业务,并签订合同。当事人在收集房屋业主信息时未向业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在收集使用业主信息时也未经业主同意。并且上述信息中的业主的身份证号、安装电能表型号及规格、物管费的金额与当事人的经营业务无任何关联。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房屋业主信息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乐山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乐山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24日,乐山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医疗美容门诊部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注射社内多种医疗器械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分别从成都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了6种型号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示注射用一次性针头,主要用于做手术的时候辅助使用。上述注射针头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

  处理结果:乐山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1、警告;2、没收相关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乐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办的乐山市某公司非法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9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高新区的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2台叉车、8台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有效期。为严防事故、确保安全,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相关特种设备。经查,该公司因资料管理人员交接过程中存在疏漏等原因,导致2台叉车、8台压力容器超期未检,仍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安全生产隐患。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1日,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沐川县某超市经营的散炒瓜子(白味)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散炒瓜子(白味)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从夹江某食品厂以10.4元/kg的价格购进散炒瓜子(白味),在其经营场所以1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检验,过氧化值和霉菌2项项目不符合GB/T22165-2008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沐川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上述散炒瓜子(白味)4.9kg;2、没收违法所得36.4元凯发K8旗舰厅ag;3、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执行10036.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办的沐川县某副食批发部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案

  案情介绍:2020年11月18日,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举报,“沐川县某副食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一)和“沐川县某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二)涉嫌经营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会同该公司品牌保护部工作人员在当事人一和当事人二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两家店内销售的852.89kg“阿尔卑斯”牌糖果系假冒该公司注册的“阿尔卑斯”商标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一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假冒“阿尔卑斯”牌奶糖和“阿尔卑斯”牌棒棒糖后批发给当事人二销售,因当事人一无法提供进货原始单据、交易记录,其购进数量无法计算。执法人员现场在两位当事人的门店和库房内共查获假冒“阿尔卑斯”奶糖和棒棒糖852.89kg,其违法经营额共计30475.4元。

  处理结果:沐川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一和当事人二违法销售的假冒“阿尔卑斯”糖予以全部没收,并对当事人一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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